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| |||
2019-11-28 來源:巴渝傳媒網 | |||
為加強涪陵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,積極維護良好的燃放秩序,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火災、爆炸和群死群傷等事故,保障市民人身、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,創造清潔、和諧的生活環境。根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特通告如下: 一、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 (一)江南城區長江大橋南橋頭以東,烏江大橋以西,迎賓大道、仙鵝路、白鶴路、森林公園、宏聲度假村以北城區范圍; (二)青龍山公墓、法雨寺、青龍山陵園內; (三)江東烏江大橋以東、涪清路以西、石板坡長江大橋以東城區范圍; (四)南濱路長江大橋以西至馬鼻梁大橋路段。 二、除上列第一項規定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區域或場所,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 (一)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; (二)文物保護單位; (三)車站、碼頭、橋梁、隧洞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; (四)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; (五)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 (六)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學校、養老機構; (七)化糞池、沼氣池、地下管網; (八)森林等重點防火區; (九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或各級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。 三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場所,由所在街道、鄉鎮督促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,并負責組織守護。 四、江南、江東城區除禁止燃放區域、場所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。 五、限制燃放區域允許銷售、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: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、旋轉類、玩具類、爆竹類、升空類、組合煙花類。 六、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,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,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、安全燃放,并遵守下列規定: (一)不得在居民棚戶區、居民樓的陽臺、窗戶、樓道、屋頂燃放煙花爆竹; (二)不得向人群、車輛、航空器、建筑物、公共綠化地拋擲燃放煙花爆竹; (三)不得妨礙行人、車輛、航空器安全通行; (四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; (五)除依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,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10公斤的煙花爆竹; (六)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,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。 七、運輸煙花爆竹,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運輸許可。未經許可,不得運輸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、船等公共交通工具。 八、違反規定生產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、應急管理部門按照《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予以處理: (一)未經許可生產、經營煙花爆竹的,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,沒收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,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 (二)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煙花爆竹的,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,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。 (三)在禁放區域或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違反安全燃放規定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處罰。 九、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 十、拒絕、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;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根據其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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